吉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检验和提升安全培训质量,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4号令)和《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除外)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四条 省安全监管局确定省安全生产教育中心和省安全生产协会为省级考试机构,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考核工作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市级考试机构,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承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和证书管理工作。
考试机构统一规范名称为“吉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中心”和“吉林省XX市(州)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分中心”,考试点统一规范名称为“吉林省XX市(州)XX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五条 各市(州)及省直管县(市)安全资格考试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在所辖区域内合理布局和科学设置考试点,承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省级考试机构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
(二)承担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
(三)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各市(州)及省直管县(市)安全资格考试机构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考试点工作;
(六)承担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七)其他有关考试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市(州)及省直管县(市)安全资格考试机构职责是: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审核、发证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
(三)按照《暂行办法》要求的考试、考核条件确认本行政区域的考试点,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考试点工作。
(四)承担省级考试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考试点职责是:
(一)承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三)承担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各市(州)及省直管县(市)设置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由其隶属的市(州)及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省级考试机构备案。
第十条 监考人员和实际操作考试考评人员须经省级考试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且每3年应参加一次再培训。监考人员和实际操作考试考评人员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市(州)及省直管县(市)负责。
第三章 考试方式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均应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省级考试机构负责人批准方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省级考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三条 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四章 考试试题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应当使用全国统一考试题库。全国统一题库分为国家级题库和省级题库,对参加初次取证考试的,试卷中国家级题库试题比例应当保持在80%以上;对参加复审或者延续复审考试的,试卷中国家级题库试题比例应当保持在50%以上。考试试卷按照试题组卷规则,由计算机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
第十五条 对国家级题库尚未建立的安全生产资格类别,省级考试机构可使用省级题库组织考试。
第五章 考务管理
第十六条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考试计划,并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
第十七条 考试机构应当将报名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根据考试计划做好报名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 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三)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仅适用于申请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
(四)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或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五)考试申请表;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考试机构应当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考试期间,考试机构应当安排监考人员对所负责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进行现场监考;实际操作考试还应当安排考评人员进行现场评分。
第二十一条 考试实行监考、考评人员回避制度,不得监考和考评与本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的考试场次。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交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当将试卷密封,交考试机构。
第二十三条 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二十四条 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考试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违纪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十七条 考生、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考试机构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复议决定的上一级考试机构申请复核。
第二十八条 对违规违纪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暂停安全资格考试、撤销委托考核发证等处理。
第七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并符合安全资格准入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可以向考核发证部门申领相应类别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局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各市(州)及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补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申请。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换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原证书收回。
补发、换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其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并应当备注说明。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在期满60日前,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手续。
第三十三条 持外省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在我省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基本安全生产知识测试,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 考试机构应当使用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和证书管理系统,进行考试组织管理和证书管理。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信息共享,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使用和查询。
第三十五条 考试机构和考试点采集的考试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各市(州)及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加快考试点建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市(州)及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照有关要求,向当地政府或者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申请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专项经费或者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4月20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考试实施程序
2.监考人员、考评人员的职责及要求
3.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4.考试点建设标准
附件1
考试实施程序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的实施程序
(一)考试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制定考试计划,并于考试5个工作日前将考试计划派发到考试点。
(二)负责考试报名工作的机构,根据考试计划组织考试报名,对申请参加考试人员(以下称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并编排考场,发放准考证。
(三)考试点应当提前对考场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
(四)考试试卷应当从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当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采取切实的保密措施,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五)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
(六)考试机构安排监考人员执行监考任务。监考人员对考生进行身份核对后,按照考试时间安排,宣布开始考试。
(七)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名,连同考试成绩一起封入档案袋,交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监考人员将考试试卷密封后,交考试机构组织阅卷。
二、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的实施程序
(一)考试机构通知考试点根据考生类别准备相应的考试场所、设备、工具和辅材。
(二)考试机构选派相应的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
(三)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
(四)考试试题应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选定。
(五)监考人员对考生进行身份核对后,按照考试时间安排,宣布开始考试。
(六)考评人员现场评判考生的考试成绩。
(七)考试结束后,考评人员将考试成绩登入考试成绩表,经监考人员核对后,连同考场记录一起封入档案袋,交考试机构存档。
附件2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的职责及要求
一、监考人员
(一)负责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工作,由考试机构选派;监考时,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二)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严肃考场纪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报告考试机构。
(三)严格核查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
(四)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试注意事项。
(五)监督考生按规定考试,制止考试违纪行为。
(六)严格遵守监考有关纪律和规定。
(七)考试结束,组织核对和整理考试情况。
二、考评人员
(一)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评分工作,由考试机构选派;考评时,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二)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技师以上资格,实际从事相应专业和岗位5年以上,熟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定,对考试场地、设备、工具和辅材等进行核查和检验。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分,填写考评记录,具有独立的考核评分权力。
(五)严格遵守考试有关纪律和规定。
附件3
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
(一)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或者在规定不得离开考场的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
(四)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其他一般的考场违纪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并由考试机构作出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期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算:
(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三)使用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四)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或者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五)其他严重的违纪行为。
三、监考人员、考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或者结束时间的;
(二)提示考生答卷,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三)未认真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的违纪行为。
四、考试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直至取消考试点考试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未认真履行职责,考场存在安全隐患,考试准备工作不到位的;
(三)协助考生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漏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四)其他的违纪行为。
附件4
考试点建设标准
一、人员配备
考试点应当配备不少于5名考务工作人员。
二、办公及考试场所
(一)考试点办公场所不少于40平方米,考试场所应当分别设置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备考场所和待考人员等候休息场所。
(二)考试点应当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及辅助设施,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三)考试点应当设置不少于1个计算机考试考场或者不少于1个实际操作考试考场。
(四)考试点应当设置公示板,公布考试点管理规定、考试规则、考试科目时间表、考生注意事项等。
(五)考试点应当设有考生咨询处、考生物品存放处、茶水供应处。考试点醒目位置应当悬挂标明考试点名称的标牌(标牌大小规格为35.9厘米×22.5厘米)。
三、计算机考场基本配置
(一)考试计算机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建设,确保无安全隐患,并选择环境安静、便于管理、整洁、通风好的标准教室,考试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消防设施按标准配备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二)考试点应当设置有关安全指示标志、安全警示标语、考场规则等。
(三)每间计算机考场至少安装两台网络摄像机,用于对考试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同时接入国家监控平台。考试点机房网络接入应当配备不小于2兆的光纤。
(四)在考场入口设置1-2台身份证读卡器或者其他身份识别设备。
(五)考试用计算机不少于30台,并留有足够的备用电脑,各考位之间设置有效的间隔设施。
四、实际操作考试考场基本配置
(一)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要求,根据不同的作业类别配备相应的设备、仪器、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考试耗材、消防器材等。
(二)必须按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和消防各项要求设置。
(三)考试点应当设置有关安全指示标志、警示标语、考场规则等。
(四)至少安装两台摄像机,用于现场录像,有条件的考场应当安装网络摄像机,对考试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同时接入国家监控平台。
(五)在考场入口设置1-2台身份证读卡器或者其他身份识别设备,供核对考生身份使用。
(六)设置有待考人员等候休息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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